摘要: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财力捉襟见肘,房地产税最有潜力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源。2018年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一锤定音,房地产税立法在即。我国房地产税从提出至今,困难重重,这其中有法理和制度上的双重阻力。对此,本文从理论上探讨了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法理依据,从技术层面分析了当前开征房地产税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从税制本身、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等角度剖析我国开征房地产税面临的难点,旨在为我国房地产税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建议。通过研究,本文提出,从税制本身而言,房地产税的立法应进一步理清租、税、费关系,简并税种,合理设计税制要素,做到科学立法;针对央、地利益权衡问题,中央宜上收事权,下放财权,给予地方政府更多正向激励;从化解舆论阻力的层面,政府应加强信息披露,打造纳税——受益机制,为我国开征房地产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 房地产税 法理依据 开征难点 化解思路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 言-3
一、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背景-6
二、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法理依据-7
三、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可行性-8
(一)具备可供借鉴的外部条件-8
(二)纳税人纳税能力允许-8
(三)开征房地产税已具备技术条件-8
四、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难点-9
(一)理清租税费关系难-9
(二)房地产税的税制要素设计难-10
(三)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权衡难-11
(四)公众质疑多、支持少、阻力大-11
五、我国化解房地产税开征难的思路-12
(一)循序渐进明租、清费、立税-12
1.确保租税负担合理-12
2.合理调整税种、税费关系-13
(二)科学设计税制要素-13
1.增量、存量区别征收-13
2.妥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13
3.合理设置免税标准-13
(三)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诉求-14
1.赋予地方一定程度的税收立法权-14
2.合理划分央、地的财权和事权-14
(四) 听取民意,发挥房地产税的“受益性”-14
1.加强信息披露,化解公众疑虑-14
2.打造纳税——服务受益机制-15
结 论-15
参考文献-17
致 谢-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