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有关纠纷的解决只得参照适用《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和第58条的规定。这一立法缺失将不利于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探讨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对于建立我国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以及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有着重大的意义。因此,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探讨,分析了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性质、保护客体与赔偿范围,并列举了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在保险实务中的常见情形。
【关键词】保险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 先契约义务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5
二、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6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6
(二)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7
三、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8
四、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客体与赔偿范围-9
五、保险人缔约过失责任在不同阶段常见的表现形式-11
(一)保险合同未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11
(二)保险合同未生效的缔约过失责任-12
(三)合同已生效的缔约过失责任-13
【参考文献】-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