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验资程序等。本次资本制度改革,放开了公司设立的条件,从而降低了公司的准入标准。为此许多学者开始质疑此次改革,认为降低公司设立的标准会有损债权人的利益;但又有许多学者认为此次改革具有其恰当性,适应我国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文从研究我国资本制度改革的历程和原因入手,探讨债权人利益存在的风险,并据此从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两个层面提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 资本制度;债权人利益;注册资本;实缴制;认缴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03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历程03
三、本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原因分析04
(一)资本制度的硬性要求阻碍投资者创办公司的热情04
(二)公司资本并不能代表公司的资产和运营、偿债能力05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债权人05
(四)实缴制无法有效实现06
四、改革后债权人利益存在的风险06
(一)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造成的风险06
(二)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造成的风险06
(三)公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的风险06
五、改革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对策07
(一)事前规制减少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可能性08
(二)事后规制来补救债权人利益09
六、结语10
参考文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