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5条提供了劳务关系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解决依据。但是,在面对复杂的实践问题上,该条的规定过于空泛,在个人劳务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上,没有区分劳务提供方的主观状态来进行责任分担,也未提出双方之间的追偿问题,困扰着司法实践。本文认真研究了个人劳务关系的含义,以及个人劳务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相关问题,提出了完善意见。
关键词:个人劳务关系 ;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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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劳务关系之界定1
(一)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2
(二)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2
(三)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3
(四)劳务关系与义务帮工关系3
二、个人劳务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
(一)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4
1.雇佣契约论4
2.控制理论4
(二)劳务提供者实施了侵权行为5
(三)劳务提供方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6
1.主观说6
2.客观说7
3.折中说7
三、个人劳务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7
(一)劳务提供方的归责原则8
(二)劳务接受方的归责原则8
1.过错推定原则8
2.无过错原则9
四、现有法律法规之固有局限10
五、个人劳务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完善建议11
六、参考文献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