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对财产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实施了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正是由于处分人没有处分权,一方面使得原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处分行为的效力如何也变得不明朗。《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但是只规定了在权利人追认和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情形。学者们也对无权处分行为一般效力提出了多种观点,主要有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和有效说。无论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作何解释,其最终目的都在于协调好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和相对人三方的利益,让权利、利益受到侵害的一方,获得救济,侵害他人权利、利益的一方,受到应有惩罚。
关键词:无权处分、物权行为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理论解析
(一)无权处分概念分析
(二)无权处分与其他法律概念的比较
三、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理论界观点
(一)无效说
(二)效力待定说
(三)完全有效说
四、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
(一)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现状分析
(二)适合我国无权处分行为效力说及法律规制
1无权处分行为法律效力的一般法律规定
2无权处分行为的特别规定—善意取得制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