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人员曾在工作中发现对于自己的某些行政行为定性不是很清晰。例如责令改正(限期改正、限期整改)、责令赔偿损失、责令补办手续等等,对于这些行为性质的界定会直接影响到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进而也会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后来将这些行为定性为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在不同层面上有着不同含义。学界多侧重于抽象行政行为意义上的行政命令的研究,而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则缺乏探讨,立法上也缺乏相应的规范和规则。而这种行政命令在实践中却广泛的存在着。
在不同国家的行政行为法体系中,行政命令是一个多义概念。在德国,命令通常是对委任立法的一种称谓。德国行政法学将委任立法分为三种形式,即法规命令、自治规章和特别命令。而日本的行政法学将具有法规性质的行政立法称为法规命令,具体又分为执行命令与委任命令两种形式。此外,理论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时,于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一类行政行为,也有关于下命、禁止等具体的命令形式。行政命令因其强制性等特点在其实施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本文则对于行政命令制度在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目录
一、引言1
二、行政命令的概念和含义1
三、行政命令的特征3
(一)、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3
(二)、职权性3
(三)、行政命令具有指令性3
四、行政命令的种类4
(一)、作为令与禁止令4
(二)、口头命令、书面命令与动作命令4
(三)、单向命令与双向命令4
(四)、法定命令与非法定命令5
五、行政命令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5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权限情形5
(二)、行政命令的实施程序混乱6
六、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对策.7
(一)、确立行政命令的原则7
(二)、规范行政命令的程序7
(三)完善行政命令监督.8
结束语.9
参考文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