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我国的不起诉制度更加完善,也使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得到加强。然而目前该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过于严格、制约救济措施滞后、考察主体太过单一等等。笔者认为,通过适当放宽适用条件,提高受害人在监督制约机制中的地位,选择更为合适的考察执行主体等措施,可以使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得到完善。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少年观护制度,考察执行主体,双向保护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前言-6
2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6
2.1 概念-6
2.2 理论基础-6
2.2.1 刑法谦抑原则-6
2.2.2 起诉便宜主义-7
2.2.3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8
3 域外相关制度考察与分析-8
3.1 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8
3.2 美国暂缓起诉制度-9
3.3 日本起诉犹豫制度-10
4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10
4.1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10
4.2 有利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
4.3 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11
5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不足-11
5.1 适用条件过严-11
5.2 制约救济程序滞后-12
5.3 考察主体太过单一-12
6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13
6.1 放宽适用条件-13
6.2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13
6.3 确定考察主体-14
结论-15
参考文献-16
致谢-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