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按照“谁主体谁被告”的原则,这种确定方式给实践带来了许多不便,如被告范围失之过窄,确认被告程序复杂,不利于相对人起诉等。为改变这种现状,应当对行政诉讼中被告确定制度进行修改,将被告与行政主体相分离,从行政诉讼便宜原则出发,构建独立的被告确认制度。
关键字:行政主体,行政诉讼被告,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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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1 引言-6
2 我国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高度合一的弊端-6
2.1 被告的范围失之过窄-6
2.2 确认被告程序复杂-7
2.3 实践中对被告的认定标准不统一-8
3 造成我国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高度合一的原因分析-8
3.1 当时我国行政法理论水平低-8
3.2 行政主体是从民事主体概念演化而来-9
4 行政诉讼被告应与行政主体相分离-9
4.1 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分离的必要性-10
4.1.1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与外国之比较-10
4.1.2 行政主体理论无法有效与行政诉讼制度衔接-10
4.1.3 现行行政主体理论无法推动我国社会向多元化发展-11
4.1.4 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等同的片面性-11
4.2 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分离的具体制度设计-12
4.2.1 引入“谁行为谁被告”标准-12
4.2.2 引入该标准的好处-12
4.3 实施该标准需注意的问题-12
4.3.1 行为主体是个人时的被告确定-12
4.3.2 行为主体的行为最终由谁负责-13
结论-14
参考文献-15
致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