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享经济产生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信息技术,随着共享经济渗透到各个领域,我国用工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共享经济时代下劳动关系的特征悄然发生了变化,新兴了“平台+个人”这种有别于传统劳动方式的新型用工形式。因我国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模糊性和僵化性,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产生了分歧。这种新型用工形式,其特征既与劳动关系相似,又呈现劳务关系的影子。新型用工形式已无法适用我国当前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来进行判定,固有的制度规定无法保护新型用工形式下劳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从促进灵活就业、保障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对于衍生的新型用工形式,无论将其纳入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进行处理,既不能很好地回应共享经济的特征,也无法给予劳务提供者最恰当的保护。因此,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灰色地带,设立类似经济依赖型劳务提供者的中间主体,将其纳入劳动法保护框架中,并提供社会保障、职业安全、经济收入保障等方面的专门保护,不失为一个两全之举。
关键词:共享经济;灵活雇佣;劳动关系;社会保障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前言-1
(一)研究背景-1
(二)研究意义-1
1.理论意义-1
2.实践意义-2
(三)研究方法及内容-2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2
(一)共享经济的国内外研究现状-3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国内外现状-5
(三)雇佣方式的国内外研究现状-6
三、网络代驾的案例研究-7
(一)案例回顾-7
(二)案例问题分析-7
(三)案例的意见和对策-8
四、当前共享经济下雇佣关系存在的问题-8
(一)互联网平台与司机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争议-9
(二)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中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10
(三)传统行业的合理转型认定问题-10
五、共享经济下灵活雇佣关系的治理创新建议-10
(一)构建“人力资本价值共创、共享、共治”的管理新模式-10
(二)建立灵活雇佣关系的劳资冲突预警机制-11
(三)实施灵活雇佣关系风险的预防策略-11
(四)变革雇主策略,由“控制式”向“合作式”转变-12
(五)建设保障灵活雇佣关系转型的公共服务体系-13
六、结论与展望-13
参考文献-14
致 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