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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法律问题)[文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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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就业歧视是当前我国一种严重的社会现象,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包括就业权在内的劳动权利以及其他的相关权利。就业歧视是指基于某些特定原因,取消或损害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的任何区别和排斥行为。目前在我国的就业实践中,形成了性别、年龄、身材相貌、户籍等就业歧视类型,对社会稳定与和谐构成了严重威胁。而现阶段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并不健全,仍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针对这些问题,在实体法上应制定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性法律,消除现有法律规范中的歧视规定;在程序法上明确救济途径和诉讼机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此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保障制度。

[关键词]就业歧视 立法 制度完善

 

引 言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邦之策。我国历来重视就业问题,因为它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维系到社会的平稳发展,不仅如此,就业问题更关系到我国众多劳动者的自身利益。随着时代的发展,下岗失业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尤其是近二十年来,对我国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而言,失业问题已成为他们最可怕的噩梦,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极大的威胁。由于我国劳动力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就业压力更是越来越严重。在劳动力基数远远大于劳动岗位数量的社会背景下,想要自主选择就业机会或就业岗位几乎是劳动者们无法做到的事,而且劳动者的自身利益也无法得到保证,导致劳动者无法维护自己的就业权益。

虽然最近这几年国家对就业歧视问题不断重视,采取了很多措施,比如力求改变人们的就业观念,对就业歧视问题不断给予矫正,同时从社会各个方面积极呼吁就业,但是结果并不能让人满意,这可能和我国目前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就业歧视问题在就业实践中已经普遍存在,但是人们对就业歧视的理解并不一致,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也并没有全面细致的规定,这就需要我们从根本上去研究和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为此,积极消除就业领域中日益普遍的各种歧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做到平等竞争、公平就业,这不仅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更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必要因素。

一、就业歧视概述

(一)就业歧视的涵义

1、歧视的概念

“歧视”一词很容易理解,“不平等的看待”是《中国现代汉语词典》中这一词语的定义。依字面意思,歧视就是不同的看待、不平等的看待,然而不同的看待之“不同”与“不平等”是一个复杂而带有主观性判断的问题。歧视是一种差别待遇,而优待同样也是一种差别待遇,两者之区分在于待遇的正当性判断。因此,歧视是在目的或手段上缺乏正当性的差别待遇。

而从法学的角度,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非歧视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中对歧视的定义是目前各领域都较为赞同的,解释为“任何基于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1]这种排斥与限制极大的损害了法律赋予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权益,是对人的生存权与基本尊严的冒犯。

2、就业歧视的内涵及法律界定

不难看出,歧视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它发生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各个方面,如劳动、医学、教育、政治等等领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歧视问题。而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是在就业方面出现的一些不和谐的歧视现象,也就是就业歧视方面。对于就业歧视,在国际《就业和职业反歧视公约》中它的释义为“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和排斥”。 [2]对于种族、性别、年龄、国籍、宗教等因素,主要是人们所说的一般歧视理论中所包涵的歧视,但是歧视理论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当就业原理和歧视原理交叉后,就业歧视就变得相当复杂。除了刚才所说的一般歧视,也包括因为就业理论而产生的歧视类型,而这种歧视的歧视者一般是用人单位,被歧视者则是劳动者或求职者。综上所述,我们对就业歧视的概念有了一定的认识,对其特点、内涵、严重性等方面也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但是法律是科学的,是严谨的,所以就需要更加细致的、可判定、可操作的标准来对就业歧视问题进行认定。而对于就业歧视问题如何判定,著名宪法学家张千帆认为:“法律规范或私人雇佣行为可能在三个层面上违反平等原则。”[3]具体分为明显歧视、隐性歧视和事实上的歧视。

(二)就业歧视的种类

在贫富差距迅速扩大的市场经济改革之下,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这使得他们的社会阶级、社会地位出现了非常大的变化,同时从另一方面看,由于市场经济的自由性、竞争性,也使得经济主体的选择性也有了很大的增加。近年来,劳动者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就业歧视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就业歧视争议上访更是层出不穷,这就充分表明了我国就业歧视问题的严重性。在对就业歧视问题做出法律规制之前,必须充分认识就业中的各种歧视现象,进行全面的分析了解。通过对我国就业歧视现象进行的调查分析,目前我国就业实践中的就业歧视现象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性别就业歧视 

性别歧视是目前就业歧视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歧视类型,集中体现在两性就业、工资、职业安排、劳动保障和发展机会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如今性别歧视在就业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招聘录用过程中对女大学毕业生的歧视,录用后的职别和职位的性别隔离,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等等。

男女之不同社会角色使得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存在伦理性支撑。“男主外,女主内”、“家庭妇女”等的性别角色定位使得女性在劳动中处于一种辅助性的地位,这种定位与女性生理特点有关,并在社会角色中得到强化。女性因为传统的性别偏见以及怀孕、生育等生殖繁衍因素,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既影响了女性自身的健康发展,也加剧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的进步。从这一点来看,破除性别就业歧视不仅需要法律的努力,而且需要社会观念的更新。

2、年龄就业歧视 

年龄歧视即用人单位在进行人员筛选时,以年龄因素为条件,把不满足用人单位条件的求职者剔除掉,或者以年龄为由对于不同年龄的职工给予差别待遇。[4]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就业和退休年龄,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考虑到企业活力和创造力等因素,一般在聘用员工的时候以大量而又严格的年龄条件作为选用员工的基础,令许多劳动者有能力从事某些职业却因年龄的差距而无法获得自己满意的工作。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年龄的限制性条件,一方面表现在招聘时要求“女性在30岁以下,男性一般要求在35岁以下”,至于中年求职者在就业时面临的形式则更为严峻。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对高龄的职员在升迁的条件上会加以限制,甚至是强迫达到一定年龄的职员自动离职或退休。

3、健康差异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理论一般认为对传染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属于健康歧视,而关于健康歧视的类型研究还涉及基因歧视等。在我国,WWw.EEelw.Com健康歧视主要是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而目前在我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尽管在医学界已经有相关权威结论表示,乙肝炎病毒并不是极易传播的恶性病毒,也不会造成大范围的蔓延趋势,乙肝病毒携带者仍可与正常人一样工作,但大量用人单位仍然在用人过程中设定明显的硬性规定,排斥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为单位的职工,使其丧失了本该拥有的就业机会。

4、户籍就业歧视

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地域问题、户籍问题在就业歧视中频繁出现。究其深层次原因,不难发现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现实的影响下,地域和户籍是当今社会生活中十分具有标志性的身份特征。而在就业歧视中,则集中体现为对外来和农村的务工人员的不平等对待,甚至利用户籍条件迫使外来劳动者失去工作机会来提高本地居民的总体就业水平,这也成为了城乡人口流动与城市间人口流动的阻碍因素之一。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的有关调查研究表明,户籍对于劳动者有着很大的影响,在一些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中,对户口有明确要求的占28.7%,而在其中要求需要有本市户口的更是达到22.3%,正因为如此,使得被调查者中的18.5%曾因户籍不满足招聘条件而与用人单位擦肩而过。

5、残疾就业歧视

残疾歧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没有一定的明示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残疾人的歧视不仅是在就业领域,可以说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都存在着对残疾人的一种心照不宣的歧视。一般而言,大多残疾人即使身体上存在某些功能性的残缺,但是经过训练之后也能从事和他身体条件相适应的、不过于复杂的职业。但在现实生活中,哪怕是各方面都足够优秀,工作能力与常人无异的残疾人,也会遭到有形或无形的歧视。在就业上对残疾人进行歧视也就是变相隔断了残疾人通过自己双手创造财富的途径,同时也加重了社会的负担。

6、身材相貌就业歧视 

在就业实践中还有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那就是劳动者在求职时经常被用人单位挑剔他们的身高、体重、容貌等外在形象。用人单位普遍青睐高个子人群,而认为身材矮小者形象不佳,并非工作能力有什么缺陷,因此身高也成了歧视的对象。身高一般是由遗传而决定的,这是我们改变不了的事实,但这往往对于有才华和能力的求职者带来不利影响。例如,2002年蒋韬因身高歧视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提起行政诉讼一案,就曾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不少单位对身高的要求无形中为行业招用员工提供了不良的暗示,使许多身材矮小的劳动者无法通过劳动实现自己应有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