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5月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意味着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地方主体税种从而丧失,地方体系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而消费税以其广泛的税基、较弱的流动性、便于征管和特殊调节作用等一系列功能,相比于其他税种更适宜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候选者”,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受到政府高度重视。消费税作为主体税种还需进一步推进改革,应从征收范围、税权设置,征收环节、征收方式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本文着眼于当下,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进行初步探究。
【关键词】地方税系,主体税种,消费税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2
一、现行地方税系概况及存在的问题-3
(一)流动性税基占比大-3
(二)对共享税种的依赖进一步加大-3
(三)地方政府的“费权”有可能增加-3
二、确定地方主体税种的迫切性-3
(一)主体税种缺失拉大地区发展差距-3
(二) 主体税种缺失加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4
(三)主体税种缺失刺激地方政府寻求预算外收入-4
(四)主体税种缺失破坏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4
三、确定地方主体税种应遵循的原则-5
(一)税基稳定,具有非流动性-5
(二)体现税收受益原则-5
(三)效率原则,便于地方政府征管-6
(五)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税收竞争关系-6
(六)税源分布均衡于各地区-6
四、消费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6
(一)房地产税弊端-7
(二)资源税弊端-8
(三)消费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8
五、消费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改革建议-11
(一)进一步落实消费税法律和制度的制定-11
(二)征收环节需要后移至零售环节-11
(二)调整征收范围-12
(三)合理调整税率-13
(四)理顺与增值税的关系-13
(五)从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14
(六)改革计税方法-14
(七)重塑消费税税权-14
六、 总结-15
参考文献-16
致谢-17
附录-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