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交通肇事罪多发于日常社会生活,在理论层面也有诸多问题可循。自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后,其中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这两个条文持续地引发学界热议。该解释已适用十几年,至今仍未能真正解决矛盾。令人不解的是,在陆续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二)至修正案(九)中也对此未有提及。则本文拟从现有理论框架下,分为五个部分对此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具体厘清指使、强令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其理论与实践冲突的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交通肇事 指使行为 逃逸 共同过失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述3
(一)案例简述3
(二)《刑法》和《解释》的现有规定4
二、交通肇事罪以共犯论处的理论缺陷4
(一)罪刑法定的角度4
(二)因果关系的角度5
(三)共犯理论的角度6
三、交通肇事构成共同过失犯罪之探讨6
(一)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的合理性7
(二)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7
四、指使、强令行为定性讨论9
(一)窝藏罪9
(二)遗弃罪10
(三)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10
五、解决建议10
(一)完善共犯理论10
(二)增设新罪名11
结语11
参考文献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