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审查制度被爱德华·S·考文[[1] 爱德华·S·考文 | Edward S. Corwin,美国著名学者,拥有崇高公众声望的宪法学权威。从1905年开始在普林斯顿大学执教,直至1946年退休;于1918年成为麦考密克法理学讲席教授,并担任普林斯顿大学政治系首任系主任(1924年至1935年);其讲授的著名课程“宪法解释”(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被毕业生评为普林斯顿大学“难度最大,又最有价值”的课程。曾任美国政治科学协会主席(1930年至1931年),并获美国哲学协会富兰克林勋章(1940年)及菲利普斯奖(1942年)。][1]称为美国宪法中最具特殊性的制度。它以自然法和分权制衡为基础,受其影响,并随着美国政治社会的变化发生了三次转型。虽然他对欧洲列国未来的政治制度建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其自身的限制也是不可忽视。因此,只有恪守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权力界限,才能更好的保证司法审查制度不仅不破坏三权分立的原则而又能够更充分的体现分权制衡原则。
关键词:司法审查;分权制衡;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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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1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渊源-1
(二)-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2
(三)-司法审查转型-2
二、分权制衡背景下的司法审查制度-4
(一)-司法审查制度是分权制衡学说发展的结果-4
(二)-分权制衡原则影响司法审查制度的实施-5
三、司法审查制度的进一步思考-6
(一)-明确区分法律问题和政治问题-7
(二)-法官任期制-7
参考文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