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期以来,复议机关为了避免成为被告倾向于作出复议维持决定,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就是针对这一现象而出台的解决方案。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对于复议机关复议权力的行使以及行政纠纷的高效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复议案件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出现了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影响复议工作、复议不作为泛滥、级别管辖错位、审查对象不明确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提出设立专门应诉队伍、加强对复议不作为的监督、适当提高级别管辖和明确审查对象的建议。
[关键词]复议机关;共同被告;级别管辖 ;审查对象
目录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一、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制度概述-3
(一)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特殊含义-3
(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情形-3
(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意义-4
二、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5
(一)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影响复议机关的正常工作-5
(二)复议不作为的泛滥-5
(三)级别管辖错位-6
(四)审查对象不明确-6
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的完善-7
(一)设立专门的应诉队伍-7
(二)加强对复议不作为的监督-8
(三)适当提高管辖级别-8
(四)明确审查对象-9
参考文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