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事后逃逸”与“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两处“逃逸”,均应当理解为对交通运输事故中受害人的“遗弃”。“逃逸”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与遗弃罪的结合犯,“逃逸致人死亡”则是结合犯的结果加重犯。逃逸行为具有独立性,与交通肇事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指使逃逸行为仅发生在逃逸过程中,是指使逃逸,而不是指使交通肇事,确认其性质需根据逃逸行为构成的犯罪分别讨论。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遗弃
目录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3
(一)学界对“逃逸”本质的不同观点及评析-3
(二)“逃逸”的本质是遗弃-4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结构-5
(一)“逃逸”应独立于交通肇事行为-5
(二)交通肇事逃逸是结合犯-6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7
(一)两个“逃逸”适用同一种解释-7
(二)“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构成-8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与遗弃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8
四、指使“逃逸”行为的界定-9
参考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