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见义勇为在民法领域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学术界在对见义勇为者的民事救济上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从无因管理制度入手,对其在见义勇为案件中的适用作进一步研究。首先对见义勇为的内涵进行界定,以明晰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概念。其次从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相同点和区别入手,研究两者关系,得出应对现实中的见义勇为分类,使见义勇为者得到较为完善的民事救济。
关键词:无因管理;见义勇为; 侵害人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5
二、见义勇为的内涵界定-5
(一)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5
1.具有一定的危险性-5
2.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为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5
3.见义勇为者无法定或约定义务-6
4.见义勇为的主体是自然人-6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6
三、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关系-6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6
(二)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相同点-7
1.管理人和见义勇为者都无作为义务-7
2.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都具有利他性-7
3.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都是事实行为-7
(三)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区别-7
1.两者涉及的主体不同-7
2.两者风险性不同-7
(四)小结-8
四、无因管理制度适用于见义勇为案件中的现实问题-8
(一)危难救助的见义勇为行为-8
1.杨国新与徐月仙、蔡城英、蔡阿二无因管理纠纷案概况-8
2.案情分析-8
2.1费用偿还请求权-8
2.2见义勇为者的报酬请求权-9
(二)制止侵害的见义勇为行为-10
1.沈全贞夫妇与李红、汪俊及其父母见义勇为索赔案概况-10
2.案情分析-10
五、总结-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