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人合性特征导致各股东间信任基础和共同利益关系影响着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行和营利活动。这也意味着当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石出现裂痕,共同利益关系遭破坏,占据强势地位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极有可能为维持或增加自己的利益而排挤参与投资的小股东权益,这一行为进而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转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置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赋予部分股东在特定条件下提起司法解散诉权,可以为陷入公司僵局泥淖的股东提供一条退出公司的途径。有限责任公司中受压制股东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亦存在,为保护小股东的自由意志的表达和合法利益的保护,也为维护公司的长期健康盈利运作,有必要考虑完善当前我国公司法对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本文则探究赋予受到压制的中小股东提起公司司法解散之诉权的可行性。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司法解散制度; 股东压制; 股东权益救济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03
一、股东压制基础理论04
(一)股东压制的内涵04
(二)股东压制的成因05
1. “经济人”的本质05
2. 股份多数决的滥用06
3. 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完全分离06
二、司法解散制度在股东压制情形中适用的中美实践考察07
(一)美国07
1. 股东压制行为的认定08
2. 基于股东压制的司法解散的适用08
(二)中国09
1.立法现状09
2.司法案例09
三、赋予受压制股东司法解散诉权的可能性探究10
(一)事前预防救济——公司章程10
(二)事后弥补救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11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