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古罗马帝国时期添附法律制度就开始显得十分重要,在后来罗马法被各大大陆法系国家相互融合引用,我国通过学习国外法律规定能够使得我国的添附制度更加的健全,从而弥补一些法律漏洞。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物权法》在现如今的现行法中并没有把这种制度明确的融入到法条中,为了使社会主义法治变得更加的完善。我从以下几点阐述了此项问题:不动产附合制度的概述,国外关于添附制度的比较;不动产添附构成要素,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未完成的建筑物如何认定;我国不动产添附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添附 不动产添附 不当得利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不动产附合制度的概述-4
(一)不动产添附的概念-4
1.不动产-4
2.添附-4
(二)不动产添附规定的宗旨-4
1.社会经济利益维护之考量-4
2.交易安全保护之考量-4
二、国外关于添附制度的比较-5
(一)德国-5
(二)法国-5
(三)日本-6
(四)我国台湾地区-6
三、不动产添附构成要素-6
(一)须为动产与不动产附合-6
(二)必须达到了不动产主要成分的程度-6
(三)必须是动产与不动产不由相同的一个人拥有-7
四、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未完成的建筑物如何认定-7
五、我国不动产添附的改革建议-8
(一)我国不动产添附相关法律条款-8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6 条-8
2.《合同法》第 223 条解析-8
3.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13 条-8
(二)完善我国添附制度的建议-9
1.添附可以简介完善物权制度-9
2.添附制度能够明确所有权归属,减少因法律不明确所产生纠纷-9
3.添附在民事争议中起到重要的作用-9
(三)完善不动产附合制度的建议-10
1.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属于不动产物权的一项基本组成成分,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应该享有在关于不动产应有的权益。-10
2.因不动产附合后利益损失的物主,应当保护其法益根据民法相关规则,使其得到金钱或者其他补偿,但不应使其恢复不动产原始状态。-10
参考文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