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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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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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是指不动产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造成不动产登记出现错误结果,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法定的公示方法,可以从登记簿上清晰的看到物权的权属状态。不动产登记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登记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该法律法规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际的操作性。有关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因此学界也各有争议,有人认为是民事赔偿责任,有人认为是行政赔偿责任。从外国的赔偿责任来看并结合我国境内的法律环境来说,宜将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性质定性为民事赔偿更为适宜。对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和过错推定责任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从其登记的赔偿性质来说,应该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于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赔偿方式,建议借鉴比较法,建立不动产赔偿保险制度,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和登记工作人员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来分散国家财政和工作人员的经济压力。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错误,归责原则,责任形态,损害分担机制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界定-1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1

(二)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分类-1

1.事实错误和权力错误-1

2.初始错误和嗣后错误-1

3.完全错误和部分错误-1

4.登记机关过错、当事人的过错、登记机关和当事人的混合过错-1

(三)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后果-2

二、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2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2

(二)国内外对不动产登记错误责任的立法-2

1.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错误责任的规定-2

2.国外立法对不动产登记错误责任的规定-2

三、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认定-3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3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4

1.不动产登记机关实施了登记错误的行为-4

2.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错误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事实-4

3.不动产机关的错误登记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4

四、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承担-5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形态-5

1.不动产登记结构的单独侵权-5

2.不动产登记机关和当事人的混合侵权-5

五、健全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损害分担机制-6

(一)建立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基金-6

(二)建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责任保险制度-7

结语-8

参考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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