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越发明显。2013年,我国对《公司法》做出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取消、建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内的相关方面的改革。《公司法》修订后,注册资本制度暴露出其不足之处,本文正是以此为切入点,着重对《公司法》修改的相关条例进行分析,以实际数据为辅证进行研究。笔者通过研究发现最低注册资本取消后在不完全出资、出资义务的监督、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着制度缺漏和无从监管等问题,并根据自身研究提出完善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相关建议,诸如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建立注册资本担保制度等建议,以期达到公司法稳定市场交易的初衷。
关键词:注册资本;制度完善;公司法;建议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1.1 研究背景-1
1.2 研究意义-1
2 最低注册资本-2
2.1 最低注册资本的概念-2
2.2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价值-2
2.2.1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设计初衷-2
2.2.2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现状-3
3 公司法关于最低注册资本取消的修改-4
3.1 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的转变-4
3.2 出资期限的取消-5
3.3 货币出资比例限额的取消-5
3.4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取消-5
4 我国最低注册资本取消后的现状分析-6
4.1 公司法下新注册公司的数据分析-6
4.2 我国现行公司法下的问题分析-7
4.2.1 不完全出资情况下股东权利义务的认定-8
4.2.2 监督股东出资义务的主体-8
4.2.3 大多数企业管理制度的缺乏-8
5 我国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后的制度完善-8
5.1 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9
5.2 建立注册资本担保制度-9
5.3 健全认缴出资连带责任制度-10
5.4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10
5.5 构建新的监管管理模式-11
6 结束语-11
参考文献-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