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该制度的否认,而是对其的维护和完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公司、股东、债权人三者间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救济。我国的公司立法起步较晚,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长期以来均未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针对其中更为特殊的跨国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详细,当涉及到多国法律冲突时,国际条约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协同就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 跨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国际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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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 概述-2
(一)跨国公司的基本概述-2
1. 跨国公司的概念-2
2. 跨国公司的组织架构-3
(二)各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学说-6
1. 英美法系的学说-6
2. 德国法的学说-7
3. 日本法的学说-8
(三)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9
二、各国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制中存在的问题-11
(一)相关国际条约公约的规定-11
(二)国际协同问题-11
(三)我国公司法对跨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的欠缺-11
三、对我国司法跨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13
(一)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制定一部特别法,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13
(二)修改《公司法》,增设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专章-13
(三)确立严格的公司设立审查制度,强化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以规范企业登记制度-13
(四)修改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将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公司人格情形区别开来-14
(五)在母、子公司关系上的完善-14
结论-15
参考文献-16
致谢-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