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以美国破产法为借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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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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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破产重整制度是为克服和解和清算制度消极之处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更为有效的破产预防制度。我国与200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重整制度。由于实施时间尚短,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在重整程序启动中,对申请人、重整原因等的规定不够完善,在重整计划阶段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平衡。本文试着对美国更为成熟的破产重整制度进行研究,借鉴其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把握、具有操作性的灵活规定等特色法规。再将美国的优点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从理念和制度上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整计划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破产重整的概述-3

(一)破产重整的概念及价值-3

1.破产重整的概念-3

2.破产重整的价值-4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特殊性-5

二、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缺陷-6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6

1.缺乏对申请主体的权利保障和申请限制条件-6

2.适用对象的范围设置不恰当-7

3.重整的原因不够完整-7

4. 缺乏对上市公司申请审查的特殊规定-8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8

1.计划草案制定人的设置不恰当-8

2.重整计划表决分组的标准不够灵活-9

3.对重整计划批准中个别正义的忽视-9

4.重整计划的失败不应当然导致破产清算-10

(三)信息披露义务的不明确-10

(四)重整期间公司经营权的控制主体不适当-11

三、美国破产重整制度-12

(一)预重整制度-12

(二)重视对债务人的利益保护-13

1.对不同重整申请人的要求不同-13

2.债务人有提出重整计划的专有权-13

(三)体现了自由主义的灵活性-14

1.适用对象-14

2.任意性分组规则-14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建议-15

(一)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启动-15

1.激励债务人的申请权,限制债务人的申请权-15

2.将适用对象具体化-15

3.对不同主体规定不同的重整原因-15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16

1.增加计划的制定人,增强分组标准的操作性-16

2.批准计划时考虑个别利益-16

3. 计划的失败不当然导致清算-16

(三)预重整制度-17

(四)赋予债务人经营控制权-17

结语-19

参考文献-20

致谢-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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