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亲亲相隐”根植于我国古代儒家思想和法律文化,自孔子提出至建国以前一直贯穿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之中,然而建国以来“大义灭亲”思想盛行,学者们将“亲亲相隐”视为孔子思想中的糟粕甚至视为封建社会的垃圾而大加批判,“亲亲相隐”也因此被废除出法律。直至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退出法律几十年的“亲亲相隐”正式回归法律。“亲亲相隐”之所以能够经历千年历史、横贯中外而再次重回法律,必具有其存在之价值和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谈谈对刑诉中“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关键词 亲亲相隐,立法重构,价值,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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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亲亲相隐”制度在刑诉中建立的必要性2
(一)“亲亲相隐”制度符合人性本能2
(二)“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对我国法治的推动2
1.有利于证据制度的改革2
2.有利于正义与人权保障3
3.有利于罪犯的改造4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5
(一)立法现状5
(二)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8
三国外相关规定考察9
四“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善10
(一)明确“亲亲相隐”的性质10
(二)明确免证的主体范围11
(三)注重程序上的完善12
(四)限制案件范围12
1.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13
2.利用职务之便的容隐行为13
3.亲属间相互伤害的犯罪14
4.亲属间共同犯罪及损害他人利益的犯罪14
五结束语14
参考文献16
答谢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