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救济制度存在于环境侵权中的问题,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乏。加大惩治和遏制环境侵权,能更有效地遏制和预防环境侵权的发生,更好地为受害方的损害赔偿和鼓励受害者积极地保护权利和利益,更利于环保的实现。本文认为,我国环境侵权利益损害救济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并会与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比较,最后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道路。
关键词: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比较法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何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 1
二、传统侵权赔偿制度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的困境1
(一)环境侵权成因的逐利性1
(二)环境侵权关系中双方的不平等性2
(三)环境侵权的客体具有普遍性2
(四)环境侵权的后果具有持续性3
三、国外环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3
(一)德国3
(二)日本4
(三)美国4
四、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适用5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6
(二)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6
(三)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抗辩事由7
五、结语8
六、参考文献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