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着我国向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转变,贪污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导致人民群众不信政府能够为己办实事,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本文对中共、政协及两者的各级机关,各民主党派、政治团体的各级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主体问题界定,公共财物、无形财产、不动产等贪污罪特殊问题的认定,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的具体分析,身份不同混合犯共同实施贪污犯罪以共同犯罪的认定的不同情形探究,对存在问题提出主体上及对象上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 对象 共同犯罪 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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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贪污罪主体的界定-1
(一)界定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范围-1
(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范围分析-2
二、贪污罪对象的认定-3
(一)以公有财产论的私有财产-3
(二)无形财产作为贪污罪对象的分析-3
(三)违禁品能否作为贪污罪对象讨论-4
(四)不动产是否可以作为贪污罪的对象-4
(五)对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的财物的探究-5
三、贪污罪客观行为的分析-5
(一)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判断-5
(二)职务之便与工作之便-6
四、贪污罪的共同犯罪-7
(一)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概述-7
(二)身份不同的混合犯-7
五、贪污罪的完善建议-8
(一)贪污罪主体的完善-9
(二)贪污罪对象的完善-9
(三)贪污罪共同犯罪的立法完善-9
结语-10
参考文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