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行,导致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的财政收入减少,因此亟需重建地方税主体税种。本文通过分析比较改革前后地方税体系的变化及借鉴国外经验,并遵照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确定原则,提出在短期内,以消费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长期,通过对房地产税的改革,以改革后的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地方税主体税种; 消费税; 房地产税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1
(一)选题背景-1
(二)研究意义-1
二、文献综述-2
(一)国外研究成果-2
(二)国内研究成果-2
三、地方税及其主体税种的理论分析-3
(一)地方税的理论分析-3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分析-3
四、对“营改增”前后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分析-5
(一)对“营改增”前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分析-5
(二)对“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分析-7
五、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9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比较-9
(二)各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对我国的启示-13
六、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方案选择-13
(一)以消费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13
(二)以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15
七、小结-17
参考文献-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