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狱管理行为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执行刑罚的刑事执行能力,也包括管理罪犯日常生活的行政管理能力。当前关于狱政管理行为的性质并没有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和解释,学界也尚未形成一个具有普遍性和说服力的看法。存在人民法院以不在受案范围内为理由拒绝审理的案例。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罪犯也找不到一条行之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狱政管理行为的性质难以辨析,导致了司法实践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笔者认为可以将监狱管理行为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行为,从而确定监狱管理行为的性质,以规范监狱管理行为的受案范围,对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狱政管理 行政诉讼范围 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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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5
一、 监狱机关的职能-6
(一)执行刑罚的职能-6
(二)行政管理职能-7
二、狱政管理行为的权力性质-9
(一)刑事司法属性-9
(二)行政管理属性-9
(三)狱政管理表现出行政事务与刑事事务管理的交叉性-9
三、将狱政管理行为归入行政诉讼受案的意义-9
(一)行政诉讼案的界定范围-10
(二)将狱政管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0
(三)罪犯的救济途径在实践中作用不大-10
(四)保障罪犯的救济途径-11
(五)规范监狱的管理行为-11
四、将狱政管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行性-12
(一)罪犯拥有诉权-12
(二)不存在与现行法律的冲突-13
五、结语-14
参考文献-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