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国内发生了几起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影响重大的案件,如:“三鹿奶粉案”及成都的“孙某醉酒驾车案”等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逐渐让人知道。虽然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规定,但我们发现其立法条文相对于其他罪名而言,却是模糊不清的。该罪名包含太多不确定因素,如:怎样的方法才是危险方法?而公共安全又该如何界定?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扩张解释的现象,因此,本罪在适用时备受争议,同时这也是有悖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本文首先通过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问题的概述,然后论述本罪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完善建议等三个方面的论述来加深对该罪的认识。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完善建议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 言-3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3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3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4
1.客体要件-4
2.客观要件-6
3.主体要件-8
4.主观要件-8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立法的缺陷-8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不明确-8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益难以确定-9
三、完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立法建议-10
(一)罪名明确化-10
(二)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益-10
(三)谨慎使用本罪-11
结语-11
参考文献-12
答谢-13